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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二)突出审计监督重点

  一是突出对社保、农业、医疗、教育、救灾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保证专款专用。要加强对掌握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监督,促进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关专项资金,防止资金损失浪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要严格按照《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实施审计。通过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预算、工程变更、工程决算及项目竣工后的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的审计监督,把节约政府投资和规范投资行为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预防和扼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三是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需要,在管干部、正党风、促廉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客观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党委、政府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可靠依据。

  四是要更加关注国家宏观政策落实情况,政府负债问题及环境、国土资源保护等问题。

  三、保证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

  审计决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审计决定一经下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一)建立审计决定落实督办制度

  一是审计机关应及时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要及时下达《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必要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审计机关认为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要向相关部门抄送《审计决定书》,同时发送《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通知其在职权范围内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对逾期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财政部门要依法协助通过体制结算扣缴。被审计单位有偷、逃、漏缴各类税收行为的,通知征收机关依法组织收缴。各有关部门应当将落实《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情况在收到通知书后的30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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