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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乱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县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土建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装修工程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财务决算,其他项目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并报县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所有涉及基建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都必须保存完整,接受审计监督。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所有涉及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转移、隐匿、毁损,应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县审计机关要求对竣工决算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10日内予以核对,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县审计机关制定。县审计机关应当对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县审计机关未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项目,其工程决算由县审计机关委托经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和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验证报告,同时报县审计机关备案,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县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县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工程价款结算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的工程款,应予以收缴,并将有关情况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应收缴的违纪违规资金、税收和罚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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