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包括社会捐赠、筹资等)。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三)预算、概算执行;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县财政、发改、建设、经贸、国土资源、环保、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的计缴情况。

  第七条 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四)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五)竣工决算情况;

  (六)投资效益情况。

  第八条 县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协同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投标和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