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包括社会捐赠、筹资等)。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三)预算、概算执行;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县财政、发改、建设、经贸、国土资源、环保、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的计缴情况。
第七条 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四)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五)竣工决算情况;
(六)投资效益情况。
第八条 县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协同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投标和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