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怀劳社发[2009]2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与管理,提高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市辖区农村居民)。具体包括:
(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以下与在校的中小学生一起简称居民子女);
(二)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五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具体对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