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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年龄超过60岁暂未享受“五保”待遇的孤寡家庭。
  (三)父母住危房而子女有住房的家庭。
  (四)已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的优抚对象或特困残疾人家庭。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对经审批的危房改造对象,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县政府给予一定的修建改造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危房改造户如新建房屋,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含2人)的,新建房屋面积中政府补助部分不超过40平方米,即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含3人)的,新建房屋面积中政府补助部分不超过60平方米,即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二)危房改造户如维修房屋,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危房改造户自行突破建房规模和标准的,不提高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其自行解决。
  危房改造资金主要通过县财政预算、争取上级扶持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由户主本人向其所在村委会递交危房改造书面申请。
  (二)评议 村委会接到村民危房改造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
  (三)初审 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村民申请和村委会评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摸底,逐户对其原住房进行实地拍照、登记造册。经核实后,填写《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入户调查表》,初步确定危房改造对象。
  (四)呈报 乡镇民政办公室对初步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逐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呈报表》,经乡镇政府立会研究同意后,连同危房改造申请、村民代表会评议意见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五)审批 县民政局对上报的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对象进行逐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所在乡镇和村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通知所在乡镇、村和户主。
  (六)施工 危房改造户按照规定标准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造安全适用的住房,乡镇政府给予必要指导帮助。
  (七)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危房改造户向县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新建成或维修后的住房要逐户拍照,存档备案。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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