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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秦皇岛市民政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的通知》(秦民〔2008〕6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0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6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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