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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牧地面积;草原干枯面积、牲畜死亡数量;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牧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受灾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

  (3)灾情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政府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县民政局、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镇政府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县性的重大灾情,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员会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简要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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