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
宪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
七、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书写;应试人员应当遵守《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八、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司法部确定合格分数线,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向报名地市司法局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2011年国家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九、其他事项
(一)关于报名信息的再次利用
2010年在我省进行过网上报名,2011年再次网上报名的,在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后,可利用已存的2010年个人报名信息。2010年在我省获取过国家司法考试资格,2011年再次报名的,可通过各确认点设立的“快捷通道”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在按规定提交报名材料、交纳考试费后,直接领取准考证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