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突出重点区域和载体建设。对沿海地区和苏北地区的项目申报给予倾斜。把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作为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突破口,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项目、农产品市场体系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二、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及扶持方式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三、相关政策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0%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70%以下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1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为6.6%,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为6.1%。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上述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