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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十五、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中型以上的水库、位于县城上游的塘坝、矿山尾矿坝等工程。

  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有活断层通过场地的工程。

  五、各类大型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建设工程。

  六、建筑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商贸中心等人口集中的公共建设工程;结构自振动周期超过3秒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

  七、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 MW的水电厂,超过330KV以上的变电所建设工程;县级电力调度中心建设工程。

  八、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及重要通讯干线的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建设工程。

  九、县城消防、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的主体工程;大型储油、储气、储粮和蓄水工程;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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