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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六、在建设单位送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前,县地震局要明确告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依法评定机构。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七、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县地震局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评定意见,由县地震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一般建设工程,包括村庄、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上游的尾矿坝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地震局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青龙地震基本烈度为Ⅵ)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

  八、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及医院等重要公用设施要严格按照高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九、县地震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材料。

  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县地震局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县地震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县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产证件。

  十一、县地震局要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使农村房屋逐步达到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十二、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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