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3)。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20日前汇总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汇编《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4),于每年5月1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级财政、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资助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参照本办法,制定修改本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
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同时废止。
附表:1.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境内发明实用新型)
2.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境内发明实用新型)
3.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境外发明实用新型)
4.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境外发明实用新型)
附表1:
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境内(发明) (实用新型)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人信息
| 单位(个人) (单位须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个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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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资助
专利
信息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期
| 授权日期
|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
| 实际发生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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