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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21号)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们将原省级专利资助、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企业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四个专项资金整合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4.《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2日

  附件1:
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申请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和境外申请专利,并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促进我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共同提高。
  第三条 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本年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指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国(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执行,获得国家资助的项目省级不予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境)外专利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优先资助向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一)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实审费等费用1000元;获得国家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二)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费用,每项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地区)的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每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不超过10%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0-30万元。
  (三)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选择部分重要项目给予奖励,每件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或苏州分理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三)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国(境)外专利的,需提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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