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特别是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所有排查摸底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
(二)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和个别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的举报投诉,要先行受理后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办理或报请当地政府确定主办部门,不得简单将问题推给其他部门。
(三)切实强化监管措施,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并纳入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易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产品,以及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滥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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