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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单位将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意见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单位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查自评以及有关考核材料书面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月15日前,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单位的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未报有关考核材料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分-90分(不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60分-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单位;

  (二)年度内发生2起(含2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主责及以上)事故的;

  (三)年度内发生1起(含1起)较大及以上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年度内发生1起(含1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八条 依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宜政发〔2010〕20号)的规定,凡受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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