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县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县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形成层次清晰、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保障体系,使之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确保支付失业人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依据就业再就业资金实际需求,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县级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建立相应的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长期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五)县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省政府冀政[1998]31号文件和市政府承市政[1998]106号文件已经确定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财政和社会资金筹资渠道不变,所筹资金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此外,县财政还要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