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就业工作范围。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制定帮助失地农民的就业政策,切实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并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强化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和招用的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要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特种行业作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作为重点,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登记失业率超过省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登记失业率达到失业警戒线时,要组织专门机构对失业状况进行调研,找出失业源头的行业和部门,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具体失业调控方案。要按照失业调控方案要求,把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十六)稳步推进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依照有关政策制定确保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企业重组和破产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各项政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操作要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企业裁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不得裁员。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要制定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八)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和条块分割,建立面向全社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按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在全县启动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