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服务型、商贸型、劳服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外的其它企业每招用一名非本企业女35周岁以上,男40周岁以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对用工单位给予一次性每人1000元补助,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每人2000元补助,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每人3000元补助。也可按照《承德市就业再就业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并有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实施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项目招投标。
(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省、市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解决。
(八)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凡逾期未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废止。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河北省范围内适用。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县财政部门要将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介绍成功并签定劳动合同的实际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