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下岗职工,凡有就业能力并积极寻求就业,月工资在450元以下的,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一年内,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420元/人、月)的20%,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补助。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年龄未到“4050”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就业困难对象主要包括:“4050”人员、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烈士直系亲属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政府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对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及3次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的,不再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我县每岗每月按200元标准确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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