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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意见


  处置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以处置地上建筑物为主土地随之处置且不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处置委托书后,交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处置土地资产为主及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土地资产处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购储备,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五)资产成交后,由产权交易部门将交易情况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报告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交易资金到位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过户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办理过户手续。

  (六)购买的资产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购买人要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以最先到期评估报告为准),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涉及土地过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的文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契税票据和财政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涉及房产产权过户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的文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契税票据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如因个人原因,在评估报告书有效期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要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否则国土、城建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过户。

  (七)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文件要求,对变现资金进行处理,即:全部返还、部分返还或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八)资产处置单位依据有关文件和相关材料,按现行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在接到国有资产交易确认书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三、严格处罚违规行为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和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违反本规定及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单位,要将其资产处置全部所得责令上缴财政国库,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该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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