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意见
(围政通[200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办法》(承市政[2006]97号)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围政通[2006]66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明确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其管理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房产等管理部门是办理有关手续的业务主管部门。国有单位有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无权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如进行处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占有使用主体及占有使用方式、形态的变化和调整。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出售、对外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除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外,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置时,需严格执行如下程序:
(一)资产处置需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由财政部门拿出意见并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就是否同意处置、处置原则、变现资金使用用途等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印发给财政及资产处置等相关单位。
(二)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持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资产处置申请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批复手续。
(三)县财政部门接到资产处置请示及相关资料后,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清产核资或财务审计的,要首先进行清产核资或财务审计,待拟处置资产核实后,由财政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向资产处置单位印发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
(四)资产处置单位接到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的文件后,按有关规定携带相关文件和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产权交易部门要以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为依据组织具体交易行为,资产处置要以资产评估值为底价,采取招、拍、挂等市场准许方式公开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