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围政通[2007]23号)
各有关单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围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省政府1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去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辖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各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