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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卫办〔20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医疗单位,省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各地反映在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0〕197号)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现我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医用材料费自付比例
  原规定:“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为便于操作,现规定:可单独收费单价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可全部纳入报销范围,300元以上须自付30%。
  二、关于各类材料费报销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听骨、人工通气管、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不管是国产材料,还是进口材料、合资材料),个人先自付50%后,再按比例报销补偿。
  三、关于输血费报销
  血液费用自付,输血其他相关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如输血者本人及亲属持有《献血证书》,请与当地血液管理部门联系血液费用报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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