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口计生委对本委2010年6月1日前制定的所有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废止(11件)
1.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儿(92)字第19号、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
2.关于下发《上海市人户分离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计生委〔1996〕字第25号)
3.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执法规范》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沪计生委(政)〔1997〕2号)
4.关于下发《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计生委〔1997〕5号)
5.关于对本市流出育龄人员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问题的意见(沪计生委(政)〔1997〕5号)
6.关于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有关手续的补充规定(沪计生委(政)〔1997〕8号)
7.市计生委、市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计划生育复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沪计生委〔1999〕74号)
8.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计生委关于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人计生委〔2001〕27号)
9.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沪人计生委〔2001〕35号)
10.关于《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办理程序的规定(沪人计生委〔2001〕63号)
11.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沪人口委〔2009〕63号)
二、继续有效(22件)
1.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计生委(科)[1991]17号、沪卫妇儿(91)字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