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三十强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08〕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三十强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两套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吐鲁番地区三十强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十强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及企业的资金投向,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以促进我地区产业快速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十强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地区行署设立。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有利于我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循环经济项目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日常业务工作由地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额度为300万元,每年由地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逐年有所增加。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三十强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循环经济项目的前期费用、贷款贴息。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对加快本地区工业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的影响,且项目实施企业的纳税地在本地区。
对已获得本年度国债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技改专项贴息资金支持企业的项目,原则不予重复贴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地区年度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计划内的项目: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