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每年2月10日之前,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 严格按照规定填报《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附表), 连同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县市区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上年度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 上年度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上年度县市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报市州财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每年2月20日之前, 市州财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材料和对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报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州、 县市区, 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市州、 县市区财政局。 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 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州、 县市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 挤占、 挪作他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 填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 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市州、 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对于弄虚作假, 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 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 采取虚报、 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 一经查实, 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州、 县市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