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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1〕21号)


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 制度化、 程序化,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 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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