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 政府是禁毒工作社会化的责任主体, 要依法将禁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纳入党委、 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要内容, 作为民生和民心工程常抓不懈。 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禁毒工作重大部署, 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禁毒工作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负责禁毒工作社会化的具体组织实施, 要充分履行组织、 指导、协调职能, 建立健全联络、 通报、 述职、 考评等制度, 提高议事协调能力。 要加强各级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建设, 成立禁毒工作社会化办公室, 安排必要工作人员, 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组织、 指导、 协调。 乡镇(街道) 的禁毒工作办事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禁毒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依法将禁毒工作纳入本单位职责范畴, 明确主管部门、 责任人员、 经费安排, 制定年度计划、 目标和工作措施, 确保履职到位。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 组织动员本部门本单位全体职工家属, 深入开展创建无毒单位、 无毒社区等活动, 履行禁毒义务。
五、禁毒工作社会化的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 市、 县三级禁毒工作机构, 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 毒品问题严重的县市区要强化禁毒专门力量, 优化人员结构。因工作需要, 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 按照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使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要依法建立禁毒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禁毒所需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要规范禁毒专款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加强对禁毒罚没财物收缴管理, 努力提高禁毒专项补助经费分配和管理水平。
制定全省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多方筹措资金, 加大投入, 建设一批强制隔离戒毒所、 戒毒康复场所、 毒品查缉站点、 禁毒教育基地、 省级毒品实验室和重点区域的禁毒情报站。 要支持建立收治感染艾滋病毒等传染性疾病和病残吸毒人员的专门场所或区域。 制定县级禁毒部门装备建设规划, 逐步实现禁毒专业队伍装备配备达标。 完善禁毒装备管理使用制度, 加强检查监督和跟踪评估, 提高禁毒装备使用效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禁毒社会工作者人才培养计划和激励政策,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者保护制度, 建立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风险评估和保险救助机制, 保护、 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 要积极支持禁毒协会和禁毒志愿者、 社区禁毒义工队伍发展, 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 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