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有住房(房改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计算在内);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等;
(四)违章搭建的,经县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一)时间:
每年的10月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
(二)申请:
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景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
3、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孤老、残疾的申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初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与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名单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为7天,公布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核: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发放《景宁畲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或《景宁畲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第十五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及申请的先后顺序,结合当年廉租住房房源情况,进入轮候配租。
因房源不足,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安排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对其承租的住房按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对已确定实物配租房源的对象,凭《景宁畲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签订《景宁畲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凭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