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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性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靠近原厂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经批准城市升格、县改为市、乡镇改为县城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撤并,有关城市(镇)和乡镇功能定位提升转变,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七)行政区划调整和经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认为确需对规划约束指标进行修订,对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的;

  (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特殊原因,城市(镇)、集镇村庄批次建设用地中有小面积地块因山体、河流分割或同一地块有小部分面积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的;

  (二)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编制规划时项目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三)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对现行规划确定的项目选址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四)在规划用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均已作为工矿用地区安排,但在规划文本中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需超出规划工矿用地区,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局部调整规划的单独选址工矿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一并提出,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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