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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有关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委组织部参与。

  2、努力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加强农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规范化建设,明确农村基层组织的综治维稳工作职责,加强保障工作,确保农村和谐稳定。落实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和任务。坚持县(市、区)一月一排查,乡镇半月一排查,村、社区一周一排查,及时发现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和义务。对各类经济纠纷开展专项排查,坚持调解优先,及时妥善予以化解。

  开展农村社会治安源头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农村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等矛盾纠纷,实行社会稳定风险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对群体上访事件,实行多措并举,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开展“第三方”调解工作,强化针对性,增强公信力。集中排查整治农村治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治安重点地区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对重点人员实行排查管控。切实加强农村治安防控工作,在县城及农村案件多发地区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及简易实用的技防设施建设,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加强乡镇(街道)治安巡逻队建设,大力发展综治协管员、治安中心户长、家庭治安联系人等群防群治队伍。

  此项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参与。

  3、健全农村户籍管理

  取消人口登记的不合理前置限制条件,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管理。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登记出生人口,在办理入户登记的同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加强户口政策的宣传,及时公开相关户口政策和办事流程,明确户口登记、注销的法律意义,增强群众对户口登记、注销严肃性的认识。全面清理违规注销长期外出人员户口问题,在核查原户口资料的基础上,如实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原籍地发生变化,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未婚生育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出生证明,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后,准予办理落户。对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声明”,具备考核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人员出具接生情况证明,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经亲子鉴定证明后,可在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可能是被拐卖儿童,须进行DNA检验,确认其亲生父母关系后,依照相关规定登记户口。

  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参与。

  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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