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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有关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此项工作由省妇联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参与。

  四、加强城镇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1、加快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加强镇村建设规划,引导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居建筑群落,逐步形成一村一景的乡村民居特色。依据各地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农民意愿,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合理确定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建设规模,统筹考虑村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和教育、卫生、企业等建设用地,力求实现用地集约、功能完善、有利生产、便利生活。

  开展村庄环境整理。改造旧村庄,归并农村居民点,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优化村镇建设环境。积极推进“三旧”改造,优化交通路网,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全面提升村镇形象。

  此项工作由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参与。

  2、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以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四个两”(“两清”:清洁种植、清洁养殖;“两减”:农药减量、化肥减量;“两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两创”:创建生态乡镇、创建生态村)示范工程为重点,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开展“三清”(清垃圾、清淤泥、清障碍)、“三建”(建新房、建庭院、建沼气)、“三改”(改厨、改水、改厕)和“三绿”(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道路绿化)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系统。加强农村污染源及面源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做到大多数农户室内清洁整齐,厕所干净卫生,实现柴草归院、禽畜归圈、垃圾归点的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

  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住建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

  五、完善农村民主管理,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1、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

  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规程,领导和指导好全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大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村民参政议政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体作用,落实好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办事难的问题。规范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引导村民自觉自愿的筹资、筹劳,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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