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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有关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做好2011年农村低保扩面和提标工作。抓紧做好今年新增20万农村低保对象低保扩面工作,确保今年7月份所有新增低保对象领到低保金。做好低保提标工作,按照人均月提高12元的标准落实补助水平,确保各地一、二季度增加的补助资金随同三季度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发到低保对象手中。建立完善农村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物价指数挂钩联动机制,建立低保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出现的难以克服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给予及时救助,确保临时救助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发放救助资金。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检查,重点清查“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

  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5、逐步实行农村养老保险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2011年将“新农保”试点扩大到全省60%的农村地区,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同步实施;2012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现所有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群众领取社会保障金。

  此项工作由省人社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6、着力解决农村“三留守”问题

  加强对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把解决“三留守”问题作为一件关系民生的大事,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规划,出台关爱农村“三留守”工作意见。加强对孝文化、家长家庭教育责任意识和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宣传与引导,在全社会树立起关爱农村“三留守”人员的风尚。

  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加快建设覆盖农村的村级留守妇女、儿童服务站、村级老年人活动中心以及农村老年协会等。在留守妇女、儿童相对集中的乡镇,建立留守妇女、儿童服务中心。在条件成熟的乡镇中心福利院开展为生活自理确有困难且自愿的农村留守老人有偿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推动乡镇福利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农村老年协会及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服务站(中心)、活动中心、幼儿园,符合法人条件的要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暂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要进行备案,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会员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开展邻里关照互助活动。本着就近就便、自愿互助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农户为单位,联片开展邻里互助。制定邻里文明互助公约,签订互助承诺书,开展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活动,及时化解邻里矛盾纠纷,有效解决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生产生活难题。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发展家庭教育、维权服务、心理咨询、家政服务等志愿服务队伍,广泛调动各类女性社团组织、热心妇女儿童服务的社团组织及爱心人士的积极性,为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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