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县(市) 政府储备、 预留的排污权出让, 需经上级环保、 物价、 财政部门审核, 其出让收入, 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合理分配和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 并根据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下达《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 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排污单位收到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 按照缴款通知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的要求, 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通过银行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通过公开拍卖、 挂牌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 预留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企业, 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八条 排污企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九条 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 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获得排污权。
第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支出、污染治理支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执收等成本支出等。
排污权收购成本包括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规定回购或收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污染治理支出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执收成本包括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项试点工作、 交易平台建设、 储备与交易中心日常运行管理所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预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使用情况接受财政、 物价、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使用过程中, 征收管理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违反规定, 擅自多征、 减征、 缓征、 免征、 停征, 或者侵占、 截留、 挪用、 坐收坐支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 也不得不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 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 标准和范围收费, 否则, 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将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件》、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