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湘财综〔2011〕30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便于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收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编制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 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以及经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10年12月31日我省继续保留的中央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4项,其中加标识实体黑三角形(▲)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等,仍按《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以及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及部分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律按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执行。凡未列入本通知所附《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缴纳。 本《收费目录》未公布的其他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综〔2011〕20号的规定执行。2011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收费。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管理,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6〕4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