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函〔2009〕598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单位、地州驻乌单位,新疆军区联勤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继续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
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集中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
1.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
2.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单位、地州驻乌单位及新疆军区联勤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3.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在自治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自治区水利、水电、交通系统施工企业。
二、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3.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参加技能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