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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自治区按社区城镇户口居民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社区就业援助金,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的启动资金补贴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各地政府按当地城镇人口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于年初将就业援助金一次性拨付到社区,自治区财政按各地年实际下拨到位资金给予补贴。就业援助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账目公开,封闭运行。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

  (二)社区发放就业援助金,必须经街道党政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金时,首先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社区进行初审,报街道审核,由街道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公示,同时将就业援助金发放花名册等有关资料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就业援助金标准控制在1000元至5000元之内,且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

  六、关于享受政策人员统计报表上报及资金拨付有关工作

  (一)各地(州、市)应做好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地汇总上报自治区的统计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企业吸纳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劳动合同期限、社保缴费基数等;

  2、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社保缴费基数及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标准;

  3、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人数(不含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现行就业政策人员),当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5、当地城镇居民人数,街道、社区个数;

  6、当地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人数(不含已享受现行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7、大中专毕业生免费参加学前班和小学汉(双)语师资培训人数。

  具体统计报表内容及填报要求,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研究确定后近期印发各地。

  (二)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

  1、自治区根据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初预拨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相应补助资金,与自治区下拨资金统筹使用。自治区根据各地上报的享受政策人数及实际拨付资金数,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步审核确认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复核,经两厅共同协商同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季据实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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