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实际参加社保种类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及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工作。
1、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根据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实际缴费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由毕业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乡村出具的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人。补贴期限与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2、关于生活费补贴。对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所在县(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确定。具体申领时,由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所在乡村出具的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证明等材料,按月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造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将生活费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补贴期限与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费补贴工作。
对具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可作为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场所。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见习生活费补贴由见习单位持经见习毕业生签名的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到见习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生活费补贴,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后,报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与实际见习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七)关于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岗前培训补贴工作。
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在上岗前通过专业对口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县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企业职教中心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实行先付后补办法,由企业持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已付费凭据到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培训补贴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09]35号)规定标准的60%返还企业。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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