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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缓解就业压力,突出解决就业难点,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现就新党发[2009]11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工作

  (一)关于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新疆户籍关系的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毕业生本人持毕业证书、户籍关系证明,可在自治区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县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教中心等培训机构,自愿选择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对个人选择培训机构有困难的毕业生,可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培训。承担毕业生技能培训的各培训机构将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毕业证书报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自治区现行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申请一周内先向培训机构核拨60%的培训补贴。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培训机构持学员花名册和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剩余40%培训补贴和全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免费参加学前班和小学汉(双)语师资培训工作。

  1、对符合《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条例》规定条件、政治素质好、短期培训后能胜任幼儿园和小学汉(双)语教学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定向免费学前和小学汉(双)语师资培训。

  2、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县(市)学前和小学汉(双)语教师年度实际需求制定定向用人计划和培训方案,报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确认后,由定向就业地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与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参加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定向就业服务协议。参加学前、小学汉(双)语师资定向就业培训期为一年,重点强化参训人员的汉(双)语水平,训练基本的教育教学技能和相关知识,之后赴定向就业地(州、市)的农村乡镇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实习支教。培训结束,由负责培训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结业证书,经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不再参加考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其安排到年度定向计划培训的学前和小学汉(双)语老师岗位工作。定向就业服务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由自治区教育厅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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