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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视案件难易程度,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并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整改结果。

  对拒不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撤销,由县人民政府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导致社会秩序发生严重混乱的;

  (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度损害的,但当事人有违法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督促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监察机关提起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故意推诿、拖延办理的;

  (四)干扰、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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