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一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必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县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每半年和年终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有争议、久拖不决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进行督办,有关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对正在履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应责令其当场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依法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相关的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行政执法权限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负责登记受理,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自行纠正,有关单位必须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直接答复当事人;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受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