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定期向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报告;对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报告。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专项调查、常规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备案审批表、决定文书、案卷资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指已经通过听证或者应当举行听证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统计上报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适用《
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当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