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九)执法文书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十)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罚缴分离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权询问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复制行政行为案卷、票据、凭据等材料,以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暂扣行政执法证。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承办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
(四)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进行评查;
(五)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七)受理和查处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案件;
(八)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九)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实行统一管理;
(十一)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