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执法监督,依法履行
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行政职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新闻单位或者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范围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法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备从事该项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县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享有与行政执法监督员同等的职权;在日常工作中,可向行政执法监督对象提出批评、建议、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