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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0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县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含上级垂直管理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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