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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芷政办发〔200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芷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劳社发〔2007〕21号)精神,切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数,按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每年一次性或分期拨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省、市驻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和《怀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民间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和《怀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财政部门不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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