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采伐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采伐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生态公益林采伐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县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加快生态公益林林分结构性调整,认真做好公益林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县生态公益林现状
我县自2001年建立生态公益林以来,国家、省下达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为68.86万亩,并已区划界定,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54.65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14.21万亩,分布在我县22个乡镇146个行政村和1个国有林场。过来,通过对生态公益林采取强化管护、落实责任等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生态脆弱地段的森林植被得到一定恢复,水土流失逐步得到遏制,重点生态区位的生态安全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其森林生态功能正逐步提高。同时,通过多年来的生态公益林管理,部分公益林存在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等一系列问题。据此,拟通过对生态公益林实行抚育间伐,以提高其生态防护功效,确保全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采伐目标及依据
(一)采伐目标: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实施公益林采伐,持续性地对全县国家二、三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有计划的结构性改造调整。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二)采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6)《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