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村级专帐核算和村帐乡管,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要为移民村设立移民资金专帐和专户,负责项目资金的核算。
2、移民村村委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开具拨款申请单和合法的收款收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第一次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项目实施中期拨付40%,余下的30%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4、项目资金未征得移民村 (组)群众的同意,不得跨村(组)调挤使用。严禁套取私分资金。
5、后斯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于每年元月将上年移民资金收支详细情况张榜公布。
(二)库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动工建设后视工程质量与进度予以拨付,项目完工前拨付金额不得超出项目总投资的70%,余下的30%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实施单位必须开具合规合法的票据。
第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本年度未完工部分的资金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停建项目资金和本年度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应重新按程序报批后方能使用。
第五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村(组)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移民管理机构移交移民村(组)进行后期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细则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暂停年度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和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分别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所有组织、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