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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经审批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审核确定的项目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以便及时进行后扶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九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勘测、设计预算;投资在三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送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条 移民安置区项目由项目所在移民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库区项目由县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库区项目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按照下达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后,该项目实施单位须根据项目总投资交纳不少于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视质量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7〕24号)及《新晃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晃政办发〔2007〕20号)做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实行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县移民管理机构。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两种类型使用、管理:

  (一)移民安置区:项目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将后扶项目资金拨付乡(镇)财政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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