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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晃政办发〔20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的管理,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07〕1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每人每年600元以内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总负责,县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主原则。项目由移民所在村根据后扶方式确定的意见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跨村安排,应选择移民和受连带影响人口能够直接受益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原则。建设项目的确定要公开透明,项目经确定后应在移民村(组)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移民安置区各村(组)的项目申报须控制在直补到人后余下的资金范围内;库区各村(组)的项目,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报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项目由移民村根据村(组)实际,并在征求大多数人意愿的基础上自主确定,然后以村为单位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表整理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底前报县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确定。逾期本年度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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